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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作案人骗取拍卖许可

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联合举行“依法惩治文物犯罪 赓续中华历史文脉”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5件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北京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伪造购买记录骗取拍卖许可,倒卖来路不明青铜器

青铜器是我国重要的文物类别之一,部分青铜器上镌刻有内容丰富的铭文,多可与古文献相互印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2021年,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2021年11月至12月,李某某、胡某二人被分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青铜器中的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

今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揭开文物拍卖资质及拍卖许可的“合法”面纱

据介绍,本案为首例公安部督办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的倒卖文物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经与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座谈,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一般依据公开出版著录及国有文物商店出具的发票等购买记录,认定文物属于有传承的文物,进而准许拍卖。本案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拍品清单显示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均为“有1949年前著录”。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分别刻有《三代吉金文存》《小校经阁金文》上记录的铭文。经鉴定,涉案青铜器上的铭文均是新錾刻,并非著录中记载的青铜器。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拍卖公司已取得从事文物拍卖的行政许可,李某某已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海外拍卖票据,文物行政部门已准许对涉案文物拍卖,但实际上涉案文物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经查,李某某曾向胡某提供《三代吉金文存》和《小校经阁金文》两本著录上的青铜器铭文、族徽式样,说明錾刻的大小及位置,并支付手工费,后由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在两件备拍的青铜器上,再邮寄给李某某,从而将来路不明的文物伪造成传世文物,进而骗取文物主管单位的拍卖许可,意图通过拍卖等合法手段达到非法倒卖文物目的。虽然涉案文物在预展前已经撤拍,没有具体的出售、购买行为,但是两名被告人破坏文物本体的錾刻行为已经对我国文物管理制度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应当认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北京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害,同时也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为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委托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就文物现状、损坏情况、修复方法、修复所需费用等进行评估鉴定。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刑事追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违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文物修复的民事责任及拍卖企业、人员的行政责任,实现文物资源的全方位保护。同时,进一步加大警示力度,促进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预防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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